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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5日,王某填写《某银行信用卡申请表》,表示已阅读了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银行卡产品相关信息,愿意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该申请表背面为《某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协议》,载明: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产生的透支金额,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账户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持卡人应按某银行公布的息费项目和标准承担各种利息和费用,某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有偿服务需持卡人承担相应费用的,如无特殊约定,持卡人同意从信用卡账户中直接扣收。如未依约还款,某银行有权通过司法等方式催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持卡人承担。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某银行与王某之间就信用卡领用形成合同关系,案涉合同虽订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但诉争违约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案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开卡使用后,未依约按时足额偿还相应款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银行要求王某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某银行主张尚欠本金55243.08元,王某未就此提交反证,本院予以确认。利息、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用在领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但考虑到在王某长期未还款的情况下,年化利率或将超出24%,故本院予以调减,调减标准酌定为每年偿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的上限为欠款本金的24%。律师费虽在领用合约中有明确约定,但某银行提交的律师费发票从金额看无法与本案直接对应,本院酌定支持1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