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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的子女对于房屋的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罗某乔某3系再婚夫妻关系。乔某3与李某(去世)育有长女乔某2、次女乔某、长子乔某1。周某系罗某与其前夫周某(去世)之女。乔某3去世之后,被告二乔某1等人逼迫罗某签署放弃房产继承及房产赠予的相关文件。在罗某不配合签署上述文件的情况下,乔某1等人将其赶出家门,霸占了涉案房屋。2019年8月16日,原告将被赶出家门的母亲接到自己家居住。涉案房屋经院审理做出了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继承人乔某3名下房屋由罗某乔某乔某1、乔某2按份共有,其中罗某享有八分之五份额、乔某享有八分之一份额、乔某1享有八分之一份额、乔某2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2019年8月25日,罗某立下自书遗嘱,表示:百年之后,将属于其份额的房产及其名下存款等全部财产由女儿周某个人继承。2021年8月30日,罗某去世。然而,上述房屋一直由被告二乔某1等人霸占,原告无法进行继承分割。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罗某房屋八分之五份额,现罗某已去世,该房屋份额应作为遗产依法进行分割。现周某主张罗某留有自书遗嘱,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乔某1乔某虽否认该遗嘱之效力,但未就上述主张向法院举证,另结合周某提交的视频内容可知该遗嘱系罗某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上述遗嘱之效力予以认定。依据该遗嘱内容,罗某享有的房屋份额归周某继承所有。庭审中,双方均同意实际分割房屋,故法院综合考虑房屋份额以及双方实际情况判定房屋归周某所有,周某应按照双方认定的房屋价值支付乔某乔某1乔某2每人房屋折价款737500元。

关于周某主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现周某未就该房屋一直由乔某1居住使用一节向本院充分举证,其提交的录音证据中亦载明双方曾表示愿意就房屋问题进行沟通,且周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乔某1阻碍其居住使用房屋,故法院对周某之上述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乔某1主张的周某取走的10万元,其未就上述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乔某2法院合法传唤,并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进行裁判。

【法条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