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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分手后如何析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孙某于2017年12月通过恋爱网站相识,2018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由王某进行房屋租赁。2021年5月22日,双方在王某老家举行了婚礼,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同居期间,因王某身体病患及婚礼举办时间、方式等事宜,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致使矛盾加剧。2021年8月,孙某从双方租住的房屋中搬出,双方分手。在法院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已解除同居关系。

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争议的财产如下1、案涉房屋的首付款。双方同居期间,2019年4月3日,孙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约定孙某购买位于丰台区1101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建筑面积88.55平方米,总价款3121210元,首付款941210元,剩余房价款218万进行银行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王某与孙某以结婚为目的,同居生活,且共同购置了涉案1101号房产,登记于孙某名下,对双方同居关系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王某主张孙某退还其代为支付的涉案房屋首付款82万,对该首付款金额及支付情况,孙某予以认可,表示首付款82万系王某支付且用于购房,鉴于双方目前已经解除了同居关系,王某主张该部分钱款予以退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认可。关于房屋还贷部分,孙某认可王某向其转账的165006元系偿还房屋贷款,其余主张系用于共同生活,从王某的转账记录看,其于2020年1月11日至2021年8月13日确有每月向孙某转款行为,鉴于双方系同居关系,有共同生活支出情况,对孙某认可的165006元用于还贷,法院不持异议,该部分钱款孙某应当予以退还。对多余支出的部分,王某主张为还贷,证据不足,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法条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