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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0日,李某(甲方)与高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高某向成某名下银行卡分别于2014年7月8日转账70万元、2014年7月9日转账5万元、2014年11月19日转账5万元,2014年11月19日向成某名下银行卡转账40万元。以上共计120万元。李某认可成某是其母亲,认可收到120万元房款。2020年2月7日,房屋所有权登记至李某名下。2023年8月29日,李某对涉案房屋申请了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内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高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高某主张李某配合其房屋所有权过户一节,现高某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李某,李某也同意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高某,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就高某主张违约金一节,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且涉案房屋系回迁安置房屋,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对高某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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