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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杨某、马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三子,分别系长子马×1、次子马×2、三子马×3。杨某、马某婚后购买位于xxxxxx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一套。2008年xxx日杨某去世,2014年xx日马某去世。xxxxxx日,杨某、马某经xxxx区公证处公证,分别做出遗嘱:为避免日后子女们为财产发生家庭纠纷,对属于我的财产做出如下处理,一、坐落在xxxxxx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产是我和妻子杨某的共有财产,此房产未曾分割,属于我个人所有的那部分房产份额,我死后遗留给我的长子马×1;二、此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属于我个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份额,我死后遗留给我的长子马×1。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杨某、马某经xxxx区公证处所做出的遗嘱内容合法有效。杨某、马某去世后,理应按遗嘱内容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故对于马×1要求判令位于xxxxxx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产由其继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