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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x鸣于2011年5月22日去世,李某甲、李某乙、李可民系被继承人李x鸣与刘x素的婚生子女,刘x素于1986年9月3日去世。李x民于2011年7月去世。苏某系李x民之妻,李某丙系李x民之子。1997年6月27日,被继承人李x鸣与xx机械厂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一份,被继承人李x鸣购买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xx(建筑面积50.26平方米)房产一处,并于当日被继承人李x鸣向xx机械厂付清了该房款7,604元。2002年11月27日,该房产登记在李x鸣名下。

另查明,李x民生前患有精神疾病,为精神二级残疾。被继承人李x鸣生前与案外人李x民一家共同生活,李x民在生活方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和责任。

本案庭审中,当事人一致认可争议房产总价值200,000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留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李x鸣关于本案争诉房产未有遗嘱,故李x鸣的该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被继承人李x鸣去世后,因其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子女李某甲、李某乙、李x民依法继承。但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继承人李x鸣的次子即李x民去世,所以,李x民所应继承的李x鸣的遗产份额由李x民的合法继承人即李某丙、苏某依法继承。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被继承人李x鸣生前主要与李x民一家共同生活,李x民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和责任,且李x民生前有精神疾病。所以,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对李x民的继承人李某丙和苏某给予适当多分。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考虑,对被继承人李x鸣在本案中遗产以李某甲、李某乙各分得20%,李某丙和苏x娟各分得30%为宜。关于李x宇和苏某称该房产系其家庭所有,因房产证、协议书及购房收据中明确载明该房产系被继承人李x鸣所有,且并未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是该房产共有人,故对李x宇和苏某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因庭审中一致认为争诉房产总价值200,000元。因上述房产一直由李x民家庭居住使用,本院认为该房产归李某丙所有为宜。李某丙分别支付李某甲、原告李某乙40,000元(200,000元×20%)房产折价款,同时支付给苏亚娟60,000元(200,000元×30%)房产折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