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均系二被继承人李x云、张x英的婚生子女,李某甲系二被继承人四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分别系二被继承人长女、次女、长子、次子、三女、三子。二被继承人李x云、张x英于1998年8月15日在xx区公证处立公证遗嘱将坐落在xx省xx市xx区xx北区xx号和xx区xx号的房产归李某甲继承。坐落在xx省xx市xx区xx北区xx号房产于2008年3月6日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证号为xx市房权证xx区字第开xx号,于2000年8月25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冀唐国用(2000)字第xx号。坐落在xx省xx市xx区xx北区xx号房产于2008年3月6日取得房产所有权证书,证号为xx市房权证xx区字第开赵xx号,于2000年8月25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被继承人李x云20**年9月22日去世,被继承人张x英2013年11月6日去世。李某甲要求按公证遗嘱继承坐落在xx省xx市xx区xx北区xx号房产和xx区xx号的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民有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力,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李x云、张x英立公证遗嘱将二人个人财产“坐落xx省xx市xx区xx区xx号和东北区xx号两处房产全部归其四子李某甲继承”,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二被继承人均已去世,李某甲持公证遗嘱继承二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