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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财产的分配所达成的协议,系各方协议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之父蔡先生与郭××于2004年登记结婚。结婚之初,两位老人有协议约定,对于xx父亲先生的房产被告郭××有居住权,不具有继承权和所有权。郭××不住时,房子由蔡先生子女收回管理。后××在没有蔡先生长子蔡×参加下,兄妹间达成房产继承协议,诉讼中,蔡×向本院申明,委托××持有去世父母的房产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之父与××之间在××等兄妹参加下就两位老人的赡养及去世后有关财产的分配所达成的协议,系各方协议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与郭××应依约履行。关于继承问题,因被继承人蔡××的房产缺少继承人蔡×的参加,因此××主张房产归其所有,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房产证,继承人蔡×明确表示房产证委托××管理,所以××主张持有房产证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