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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X祥与前夫生育女儿宋×。后张X祥与李X杰结婚,二人生育李×1、李×2、李×3子女三人。张X祥于1996年11月死亡。李X杰于2013年X月X日死亡。李X杰与张X祥婚后购买位于西城区光明胡同X号X层X号房屋2间。李x1、李x2、李x3、宋x均认可李X杰与张X祥生前未留遗嘱。

1996年4月,xx街房管所向李X杰下发危房通知书,要求李X杰翻建xx区xx胡同X号东房X间。李×3出资翻建该房。1996年10月,张X祥与李X杰一同搬到李×3家居住。李×3将xx区xx胡同X号房屋二间翻建后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李×3称租金每月从400元涨到1200元。同年11月,张X祥死亡。李×3支付丧葬费3689元,李×1及宋×、李×2支付墓地费2500元。李X杰与李×3共同生活至2010年。2010年3月,李X杰到矿务局医院矽肺结核科住院直至去世。2011年,李X杰曾在广外医院住院治疗,李×3支付医疗及护理费共计10211.67元。李×1支付护理费14600元。李X杰去世时,李×3支付丧葬费57786元。李×2支付丧葬费3655元。李X杰去世时,李×3从单位领取抚恤金三万余元。对于李×3支付的丧葬费,宋×、李×1、李×2称同意予以补偿。李×3称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宋×、李×1、李×2均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xx派出所证明信、xx街派出所证明信、李×1职工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医疗费票据、护理费收费凭证、丧葬费票据、危房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x1、李x2、李x3、宋x均认可被继承人张X祥、李X杰生前未留遗嘱,故其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x1要求x1、李x2、李x3、宋x平均继承xxxx胡同X号房屋两间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1996年到2010年期间,李×3虽与李X杰共同生活,并出资修缮了诉争房屋,但此期间李X杰的居住房屋由李×3出租,李X杰生活能够自理,且有工资收入,李X杰健康状况恶化后,便入住矿务局医院矽肺结核科,故李×3称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出资修缮诉争房屋,要求多分得房产一节,理由不充分。李×3称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李×3为被继承人支付丧葬费,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行为,且其他继承人也承诺予以补偿,故不能作为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依据。综合以上因素,李×3要求多分遗产的依据不足,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