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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平分该房产被继承人的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乙与李某某原系夫妻,李某某系再婚,与其前夫生育张某甲,再婚后与张某乙生育张某丙。张某乙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xx市xx区xx路东xx号楼xx单元东户房屋一套,经房改后2006年12月26日取得房屋所有权。2012年5月李某某去世,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我院。经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协商,双方一致认可该房屋现在市场价值为250000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位于xxxxxxx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房产一套原系李某某与张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房产享有同等权利。李某某去世后,其享有的50%房屋所有权作为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作为李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李某某遗留的50%房产各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张某甲主张其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应多分或全分遗产,因其仅提供张某乙、张某丙一段时期的暂住证作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乙、张某丙未尽扶养义务,故张某甲的该主张不予认可。被告张某乙辩称关于该房产已进行分割,其已支付张某甲22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张某乙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张某甲辩称分割房产时应扣除办理李某某后事所花费的数额,因该数额不属于未清偿债务,故遗产继承时不应扣除,张某甲的辩称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