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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系杨某某、被继承人王子女。1970年杨某某与丈夫王xx市开平xxxxxxxxxx号正房三间,1976年地震倒塌,后复建平正房三间,此房产为其二人共有财产。2007年12月10日王病故,临终前留有自书遗嘱,明确该房由三女儿王某甲一人继承。后当事人之间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现王某甲起诉要求确认王所立遗嘱真实有效,由王某甲遗嘱继承坐落在xxxxxxxxxx号院内房产属于王的遗产部分,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杨某某配合王某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王某甲合法的财产继承权利应予保护。被继承人王死亡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现被继承人王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其个人房产份额由王某甲继承,对王某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某乙对王某甲提交的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辩称其在建房过程中有付出,应有所回报,认为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