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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公证遗嘱,应当遵循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甲、张某乙系姑侄关系。张某甲的父亲与母亲婚后生育四名子女,长女张某丁、长子张某丙、次女张某甲、次子张某戊。张某甲父亲于1987年8月14日死亡。张某丙于1996年12月7日死亡,留有一女张某己。张某戊于2003年12月17日死亡,留有一子张某乙。1993年,张某甲母亲取得位于xxxxxx小区公产房屋的使用权。2000年3月12日,该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10月20日,张某甲母亲立遗嘱,其主要内容为:“其在xxxxxx小区、建筑面积31.28平方米的房产,是由女儿张某甲出资,以其名义今年买断产权。现其年迈多病,由张某甲经常照顾,其死后,全部财产由张某甲继承所有”。2000年10月23日,xxxx区公证处作出xx号公证书,对上述遗嘱予以公证。2007年5月22日,张某甲母亲死亡。2013年11月11日,张某丁声明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并作出“放弃继承权说明书”。该说明书经北京市海诚公证处予以公证。2013年12月1日,张某己声明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并作出“放弃继承权说明书”。该房屋现由张某甲使用。

刘新颖律师评议

xxxxxx小区房产系张某甲母亲合法财产,其有权立遗嘱处理该财产,故其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张某甲作为遗嘱继承人要求按该遗嘱继承遗产,其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