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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房屋继承份额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共有一处房屋,坐落于x区x街x号xx,房屋建筑面积77.63平方米。被继承人李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赵某系再婚。赵某原籍为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2002年10月28日,赵某以夫妻投靠名义将户口从原籍迁往沈阳市。1996年11月,李某取得坐落于xx区xx街x号xx栋砖木结构平房一间所有权,建筑面积21平方米。2002年8月5日,李某因病去世,其名下房屋由李某某继承。2012年2月16日,李某某死亡。后张某与赵某双方因继承房屋问题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争议的坐落于xx区xx街x号xx房屋,原系张某与丈夫的共同财产,在丈夫去世后,张某本应得到该房屋的大部分产权份额。但张某将该房屋由儿子李某继承,不能排除里面有母子感情成分。因赵某不配合举证,无法查清两处房产是否属于赵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因赵某拒绝提供其前婚两名子女是否与李某形成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无法查实被告的前婚子女是否有继承遗产的资格,赵某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如何确定张某应得房屋继承份额问题。从实现实体公平公正出发,不妨假定赵某及两名前婚所生子女均有继承份额,在此前提下确定张某应得到的继承份额。从两处房屋的坐落地段价格、房龄、面积、房屋来源等因素出发,经核定,张某分得其中一处建筑面积21平方米的平房是妥当的。如不考虑赵某与其前婚所生子女的继承份额,张某还可能得到更多继承份额。故李某名下平房可归张某所有。如果赵某前婚子女有继承权的情况下,李某名下楼房可归赵某与其前婚子女共有。现无证据证明赵某前婚子女对该处楼房享有继承权,故李某名下楼房可归赵某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