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据证实代书遗嘱存在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应认定合法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罗先生与妻子赵女士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子罗某乙,次子罗某丙,三子罗某丁,长女罗某甲。罗先生之母陈某于1982年4月14日去世,罗先生之父罗某于1997年11月2日去世,罗先生之妻赵女士于2009年3月18日去世。2009年12月17日罗先生取得xx区xx庄xx号小区x楼x单元x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2009年12月18日罗先生取得xx区xx庄x号小区x楼x单元x号房屋所有权。2010年1月24日,罗先生委托吉x、侯x作为见证人并由侯x代书立下代书遗嘱一份。遗嘱的主要内容为:“立遗嘱人年事已高,身体虚弱,但神志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防止众多子女在立遗嘱人死后对立遗嘱人名下的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特聘请律师侯x、吉x为立遗嘱人代书并见证遗嘱如下:一、在立遗嘱人死后,坐落在xx区xx庄xx小区x楼x单元x号的立遗嘱人名下的住房产权,全部归长女罗某甲一人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二、本遗嘱系立遗嘱人的最终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立遗嘱人死后,请照此遗嘱执行。”2013年7月27日,被继承人罗先生因病去世。现罗某甲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有效,坐落于xx庄xx号小区x楼5单元x号房屋归其继承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某某,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某某。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罗凤山有权选择代书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罗先生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某某,由其中一人代书,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某某,并注明年、月、日),在无证据证实该遗嘱存在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应认定合法有效。故罗某甲要求依照罗先生所立遗嘱继承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坐落于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3号小区10楼5单元9号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