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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王五系兄妹关系,三兄妹的母亲李女士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三兄妹的父亲去世多年。后李女士自己购买了xx镇xx组xx砖混房屋一套,面积49.87㎡。2012年8月22日,李女士与再婚丈夫郝先生离婚。2010年8月起,李女士随张三居住生活,2011年4月28日,李女士立下遗嘱:“因为我病多、病情严重、特别是冠心病比较严重,生活都不能自理。所以从2010年8月份起由幺女张三来照料我一切。生养死葬、养老送终。最后,我的一切财产(包括房子),现金没有,都由张三和赵某所得。”2013年2月11日,李女士在病重期间将该遗嘱拿出来,由其子女王五、李四、张三和丈夫赵某在遗嘱上签字确认同意遗嘱内容,绝不反悔,并由见证人张某、张某某在遗嘱书上签了字。后张三也按照遗嘱上的要求对其母亲李女士生养死葬、养老送终。2013年4月6日,李女士去世。现张三请求法院判决母亲李女士位于x县xx镇xx组的私有房产一套(面积49.87平方米)由其继承。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遗嘱、证词、承诺书、离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死亡证明、李女士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女士2011年4月28日所立遗嘱,张三、李四、王五均在遗嘱上签字确认遗嘱内容,并承诺绝不反悔,故李女士遗嘱中的一切财产(含本案诉争房屋),都归张和赵所得,对此予以认定。赵承诺李女士的房产由张个人所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故李女士去世后,其位于xxxxxxxx砖混房屋一套,应归张某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