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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继承房产子女之间签订协议后,尽到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无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解某甲、解某乙、解某丙、解某丁系同胞兄弟姐妹,是解某某、于某某的婚生子女。1995年12月,解某某、于某某夫妇购买了位于x市xx路xx街坊xx号楼xx单元xx层西户房屋。1996年7月,解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1月13日,于某某去世。

解某某生病后,由于经济条件一般,解某甲计划安排解某某入住xx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当时解某乙通过xx单位办公室职工xx向解某甲协调父母的遗产处理及父亲的养老事宜,即位于xx市xx路x街坊x号楼x单元x层西户房屋归解某乙,由解某乙安排父亲入住市中心医院,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张五群多次找解某甲协调此事,解某甲起初不同意,后为使父亲能尽快入住条件比较好的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2000年3月23日解某甲解某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为使老父有所依靠,次子解某甲放弃父母所有遗产的继承权,不再负担其父活养死葬的一切费用;其父活养死葬的一切费用由长兄解某乙承担,父母所留遗产全部归解某乙继承等。2000年4月2日,解某某去世。之后,位于xx市xx路xx街坊x号楼西单元x层西户房屋由解某乙管理使用。后,解某甲要求分割遗产中的房屋,双方发生争执,致原告起诉来院。

1、位于x市xx路xx街坊xx号楼x单元xx层西户房屋所有权人仍为解某某,面积共计50.47平方米。2、解某甲、解某乙在其父母在世期间、协议签订前,二人都曾尽心尽力照顾二位老人。2、2013年9月17日,解某甲、解某乙的大姐解某丙以书面形式向法庭作出自愿放弃父母房产继承的意思表示。3、2013年9月28日,解某甲、解某乙的二姐解某丁以书面形式向法庭作出自愿放弃父亲解某某、母亲于某某所留的位于xx市xx路xx街坊xx号楼西单元xx层西户房屋一套遗产的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刘颖新律师评议】

解某丙、解某丁、解某甲、解某乙都是被继承人解某某的亲生子女,均享有合法、平等的继承权。诉讼中,解某丙、解某丁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其二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有效,予以认定。解某甲、解某乙双方在父母在世期间皆尽心照顾老人,二人均尽到赡养义务。协议签订之后,解某甲、解某乙父亲的生养死葬由解某乙负责,解某乙所尽赡养义务较多。故位于xxxxxx街坊x号楼x单元x层西户房屋作为解某某的遗产,由解某乙予以继承。而解某甲亦尽到赡养义务,故酌情由解某乙给予解某甲50000元补偿。解某乙辩称,诉讼时效已过。认为,遗产房屋仍在解某某名下,只是由解某乙暂时管理使用,尚未分割,故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解某乙又辩称,在其父母生前未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情况下,解某甲、解某乙享有法定继承权,该权利属于财产权,财产权可以放弃。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解某甲在此期间并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且在继承开始前,解某甲所享有的是继承期待权,并非法定继承权,被告此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