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继承时不得侵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古先生与前妻共养育三子女,分别为古大、古二、古三,其前妻病故后,1994年6月4日古先生与权女士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63年,古先生在xx市xx区xx村xx号取得宅基一处,古先生与权女士再婚时居住于该宅基西侧三间二层砖混结构房屋。1994年6月15日,古先生与古二写具协议书一份,约定:该宅基房屋归古二所有,两位老人下世后任何人没有继承权,老人(古先生、权女士)住一间房屋,收二间房费。2000年,古二将古先生与权女士居住房屋改建为四层,古先生与权女士使用一层北边套间房屋。2002年8月,古先生病故,权女士仍在此居住至今。现xx村面临拆迁改造,权女士对房屋权属产生纠纷。征询古大、古三对房屋意见,两人均表示房屋应属古二所有,自己不主张继承权。庭审中,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认可,古二承认古先生与古二写具协议书一份,系古二执笔所写,但有两名见证人在场并签字,另外,古先生与古二写具赠与协议书后,遂将其父古先生的土地证办至自己名下并于2000年出资将原房加盖为四层,其父古先生与权女士在此房居住。2002年8月古先生去世。此后权女士与古二一直在此居住。因该房屋面临拆迁原双方争议的房屋拆除。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协议书、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权女士与古先生结婚,属合法夫妻。虽然古二与其父古先生写有协议,但权女士与古二之父结婚在先,古二与其父协议处分房产在后,该协议内容剥夺了权女士的继承权利。故权女士应享有继承古先生遗产的权利。对于权女士要求法院确认权女士享有对被拆迁的房屋继承权,是要求法院明确双方之间,就古先生所遗留房屋继承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所进行裁判确认。虽然争议的房屋已灭失,但是基于拆迁安置被拆除的,并非房屋本身自行灭失,对房屋的权利仍然存在,故应当支持确认权女士享有对被拆迁的房屋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