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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子女关系中,继子女拥有平等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狗蛋与小芳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狗蛋系文盲。

小芳与前夫育有四子女,即叶某甲、叶某丁、朱某丙与叶某戊;叶某甲于1949年10月22日出生,叶某丁于1953年3月6日出生,朱某丙于××××年××月××日出生,叶某戊于1952年3月1日出生。狗蛋与前妻育有一子,早于狗蛋去世,且无晚辈直系血亲。小芳的父母已早于小芳去世,狗蛋的父母已早于狗蛋去世。

小芳于2009年12月2日去世,狗蛋于2011年8月29日去世。狗蛋名下有建筑面积56.33平方米的杭州市江干区机神新村31幢2单元202室房屋一套。叶某甲、叶某丁、朱某丙、叶某戊确认xx市xx区xx村xx幢xx单元xx室房屋目前市场价值为100万元。

2010年4月后,叶某戊搬入案涉房屋,与狗蛋居住在一起。目前,叶某戊及其妻子李漂亮、儿子叶公子住在案涉房屋内。

2001年10月12日,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与狗蛋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狗蛋支付购房款16899.80元、维修基金498.52元、扩面款9438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因案涉xx市xx区xx村xx幢x单元xx室房屋系以狗蛋名义于2001年以房改形式购入,属狗蛋与小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此该房屋系属狗蛋与小芳共有。叶某戊辩称叶先生对案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与认定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不符,不予采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小芳的遗产为xx市xx区xx村xx幢xx单元xx室的二分之一;狗蛋对剩余二分之一享有所有权。

因小芳于2009年12月2日死亡,叶某戊主张被继承人小芳有意愿将案涉房屋留给叶某戊,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叶某甲、叶某丁、朱某丙,叶某戊与狗蛋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可依法各继承朱金花所有的案涉房屋二分之一的五分之一。

基于上述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狗蛋、叶某甲、叶某丁、朱某丙、叶某戊作为小芳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依法各继承朱金花所有的案涉房屋二分之一的五分之一,亦即xx市xx区xx村xx幢xx单元xx室房屋的十分之一。

关于被继承人狗蛋的遗产一项。因狗蛋原对案涉房屋享有二分之一所有权,且小芳死后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继承了案涉房屋的十分之一,故小芳死亡后,狗蛋共享有案涉房屋五分之三的所有权。叶某戊辩称被继承人狗蛋有意愿将案涉房屋留给叶某戊,因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因叶某甲系1949年10月22日出生,叶某丁系1953年3月6日出生,朱某丙系××××年××月××日出生,至小芳与狗蛋于20世纪60年代结婚时,叶某甲、叶某丁、朱某丙尚未成年,其后叶某甲、叶某丁、朱某丙便与小芳和狗蛋共同生活,由小芳、狗蛋共同抚养长大,因此认为叶某甲、叶某丁、朱某丙和朱阿兔形成扶养关系。

鉴于叶某戊自1991年回杭后时常去看望小芳、狗蛋,叶某甲、叶某丁、朱某乙亦认可叶某戊1991年回杭州后有看望、照料小芳与狗蛋的事实;且2010年4月后,叶某戊搬入案涉房屋与狗蛋共同生活,因此,叶某戊对狗蛋尽到赡养义务。叶某甲、叶某丁、朱某乙主张叶某戊与狗蛋不存在抚养关系、叶某戊对狗蛋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认为,叶某戊对狗蛋尽到赡养义务,叶某戊与狗蛋之间已形成扶养关系,叶某戊对狗蛋的遗产有继承权。

基于上述分析,狗蛋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继子叶某甲、叶某戊,继女叶某丁、朱某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叶某甲、叶某戊、叶某丁、朱某丙作为狗蛋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依法各继承狗蛋所有的案涉房屋五分之三的四分之一,亦即xx市xx区xx村xx幢x单元xx室房屋的二十分之三。

综上,叶某甲、叶某丁、朱某丙与叶某戊各依法继承杭州市江干区机神新村31幢2单元202室房屋的四分之一(1/10+3/20=1/4)。

考虑到叶某戊为诉争房屋的同住人,且叶某戊无其他住房可供居住,故认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叶某戊一人所有,但是,叶某戊应对其他继承人予以相应的补偿。故对叶某甲、叶某丁、朱某丙提出的将案涉房屋判归叶某甲、叶某丁、朱某丙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确认案涉房屋目前市场价值为100万元,故认为,房屋由叶某戊享有所有权,叶某戊分别向叶某甲、叶某丁、朱某丙支付房屋补偿款25万元(100万元*25%)。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