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如何确认为婚前财产予以继承还是婚后财产予以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邢某与被继承人邢某春系父女关系;邢某春与李甲系夫妻关系(双方系再婚);被告李乙系李甲之子、邢某春的继子。2008年5月5日邢某春立下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南京市鼓楼区某路367号502室房屋由其女儿邢某继承,该遗嘱由与无利害关系人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王某代书并见证签名,邢某春本人签字确认。2009年12月19日邢某春因病去世,遗留本市鼓楼区某路367幢502室房产(建筑面积42.78平方米)一套。1997年7月18日,邢某春与前妻张某珍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邢某由张某珍抚养。1998年9月1日由邢某春向跃进汽车集团公司购买了该诉争房产。2000年12月邢某春与李甲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与李乙共同居住在诉争房屋内至今。2011年6月20日,邢某与李甲、李乙在南京市鼓楼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中载明:“继承人李甲、邢某和李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邢某春遗有的生前与其配偶李甲共有的财产为:公积金人民币叁万玖仟玖佰壹拾元肆角;被继承人邢某春的配偶是李甲,被继承人邢某春共有两个子女,分别是女儿邢某某和继子李乙;同时证明被继承人邢某春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李甲、女儿邢某某和继子李乙共同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同时法律还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双方诉争房屋系被继承人邢某春离婚后于1998年购得,2000年与被告李甲再婚,故该诉争房产系邢某春婚前个人财产,其有权作出遗嘱处分。邢某春于2008年5月5日所立代书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具备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邢某主张诉争房屋应按遗嘱由其一人继承所有的诉请,予以支持,因李甲系被继承人邢某春再婚妻子,李乙系其继子,且被告二人长期居住在诉争房屋内,故双方应当和睦相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