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继承的房屋可以用于抵押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1993年9月6日,一(甲方)与二(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甲方自愿以100000元人民币购买乙方名下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赤岗村2片15栋102号三室一厅住房一套,建筑面积71.85平方米;房屋的交付以甲方付其60000元后,乙方在10日内搬出房屋并保持房屋所有设施的原状,甲方收到乙方房屋钥匙并验收后,再付30000元给乙方;乙方负责为甲方办理房屋的全部过户手续,甲方在得到写有自己姓名的房产证后,再付清10000元给乙方;乙方日后若有反悔及做有违反以上协议的事情,乙方必须以双倍金额(即200000元)赔偿甲方损失。1993年二因与周某生借款纠纷,周某将一诉至原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该院于1994年6月14日作出(1998)南城经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一偿还原告周某欠款人民币50000元;二、由被告一偿付周某10500元;上述款项限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结。三、如被告一逾期不还款,以被告一所有的位于本市南区赤岗二片小区十五栋一门一楼一零二号三室一厅私有房屋(面积为71.85平方米)作抵押,被告可在执行规定的期限内携款赎回该房。因被告一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周铭向法院申请执行。1994年7月28日,一与解学运在法院主持下签订《执行协议》一份,被告一将其所有的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赤岗村2片15栋102号三室一厅住房一套作价100000元卖给解学运,其中55000元已偿还周铭,其余45000元中,5000元已付一,现还有40000元,双方协议如下:一、40000元中的35000元付给一,一已收;二、另外5000元暂放解学运手中,解学运打欠条给一,等待一协助解学运办理好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搬出后,交给一;三、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双方均无异议。《执行协议》签订后,解学运向一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一5000元,在一协助解学运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后支付。

另查明,涉案房屋系一继承其丈夫王罗坤的遗产,其子女王自立、王运芝、王秀球均放弃了继承权,并于1993年4月1日办理了《继承公证书》,该房屋产权于1997年9月25日登记在一名下。解学运系原告及第三人解湘建、解晓宇的父亲,许杏华系解学运的前妻,双方于1998年离婚。解学运离婚后一直未再婚,于2007年10月12日死亡。第三人解湘建、解晓宇均放弃了对解学运购买的一房屋的继承权,表示由原告继承。

一于1994年7月与解学运签订《执行协议》后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赤岗村2片15栋102号房屋交付给解学运使用,由于一提出要求解学运再支付20000元补偿款(包括未付的5000元),导致双方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原告于2012年7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赤岗社区于2012年11月23日出具《关于对一和解晓芳房屋过户纠纷情况说明》一份,证实一主张要补偿20000元(包括扣的5000元在内)才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社区对此进行了多次调解。一于2012年9月18日死亡。

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1998)南城经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协议》、《欠条》、房屋产权证书、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1998)天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房屋继承具结书、房产继承协议书、继承公证书、户口注销证明、《关于对一和解晓芳房屋过户纠纷情况说明》及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诉争房产系原告的父亲解学运于1993年购买的名下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和《执行协议》。解学运按协议约定交付了购房款,应按约定协助解学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解学运已死亡,其权利义务由继承人承接,原告是解学运的合法继承人之一,由于其他继承人即本案第三人解湘建、解晓宇均放弃了继承权,原告享有解学运的继承权并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均表示愿意参加诉讼,本案被告变更为王自立、王运芝、王秀球,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由被告王自立、王运芝、王秀球承接。原告主张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赤岗2片15栋102号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王自立、王运芝、王秀球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一直要求解学运及其继承人支付超出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20000元补偿款),致使涉案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王自立、王运芝、王秀球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被告王秀球要求原告支付20000元补偿款,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原告应支付被告王自立、王运芝、王秀球剩余购房款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