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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与其丈夫张三共生育了四个儿子,即(己于2011年7月17日病逝)。、王四妹的女儿。位于桂林市xx区xx路xx号xx宿舍x栋xxx室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桂林市房权证叠彩区字第xx号,土地证号为:桂房改国用(19xx)字第**,房屋建筑面积为56.97平万米]系张三与被告的共有财产。2004年4月17日张三因病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为了解决由谁负责赡养的问题,2011年5月4日,甲乙丙丁5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家庭房产继承协议,协议约定:因年老病多,为了其晚年得到更好照顾,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在有生之年一切日常生活、病痛医疗护理及费用支出由承担,百年之后,上述房产全部由继承,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2012年2月23日,甲乙丙丁和王四妹经协商又签订了一份遗产继承协议,协议约定作出五条约定,其中第二条约定放弃对张三房产的继承权。同年10月9日,甲乙丙丁又签订一份继承协议,协议约定:因母亲年老病多,需要专人照顾,经协商,母亲由二儿子照顾,房产财产归所有,本人放弃继承权,包括父亲房产,并配合办理一切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字。一切费用由承担,直到百年。乙丙丁均在协议上签名。因在办理过户房产手续要求乙丙丁配合时未予配合

【刘颖新律师评议】

甲乙丙丁、王四妹签订的三份继承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有权利依据协议取得属于张三份额房产的继承权。因三份协议均未把乙丙丁戊租住的房屋让给作为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辩称不让出房屋协议因此无效,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辩称不予支持。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