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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丁(2000年11月7日病故)与被继承人刘某(2008年1月1日病故)系夫妻关系。二被继承人现有法定继承人次女即赵甲、三女赵丙、长子即赵乙;长女赵大2002年1月3日病故。被继承人赵丁于2000年1月3日取得古冶区赵各庄北工房7楼42号的住房的购房证书,2000年8月25日取得该房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冀唐国用(2000)字第68453号。赵甲后二被继承人长女赵大之女赵小美将其应继承份额赠予赵甲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赵甲与赵乙、赵丙诉争的房产古冶区赵各庄北工房7楼42号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二被继承人遗产尚未形成,故赵甲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