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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丁(2000年11月7日病故)与被继承人刘某(2008年1月1日病故)系夫妻关系。二被继承人现有法定继承人次女即赵甲、三女赵、长子即赵乙;长女赵2002年1月3日病故。被继承人赵丁于2000年1月3日取得古冶区赵各庄北工房7楼42号的住房的购房证书,2000年8月25日取得该房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冀唐国用(2000)字第68453号。赵甲后二被继承人长女赵之女赵小美将其应继承份额赠予赵甲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赵甲赵乙、赵丙诉争的房产古冶区赵各庄北工房7楼42号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二被继承人遗产尚未形成,故赵甲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