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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后另外一方在娶后另外一方死亡后房屋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甲、乙父亲丙、王某生前有房产四间,座落于xxxxxx庄村,东至陈少强,西至陈广章,南至道,北至地,户主丙。丙、王某夫妇共生有一子甲,乙。1992年1月王某死亡。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为丙、甲、乙。1992年11月23日丙与苏某登记结婚。2012年10月丙死亡。丙的法定继承人为苏某、原告甲、乙。双方争执房产现由苏某居住。甲乙就该房产继承问题请求依法确认甲、乙各继承上述房产四间十八分之七的份额。以上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所证实。

【刘颖新律师评议】

甲乙、苏某争执的座落于xxxxxx村的房产四间为丙、王某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每人各得二分之一份额。王某死亡后,王某应得该房产二分之一份额作为王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丙、甲、乙共同继承。丙死亡后,丙应得该房产的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甲、乙与被告苏某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