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中代书遗嘱的效力如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甲与乙、丙系同胞兄弟关系。被继承人孔女士与张先生系夫妻关系,系甲乙丙的父母。张先生于2010年1月13日去世,孔女士于2012年9月6日去世。张先生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张先生、孔女士生前有坐落于唐山市xx区xx楼夫妻共同房产一套。张先生去世前未立遗嘱。甲提交孔女士生前代书遗嘱一份、立遗嘱过程视频一份,内容为“我叫孔女士,在2009年12月经查患有骨癌,至今已有两年半的时间了,现在已是晚期,双目失明,已不久于人世,我把后事以遗嘱形式交待,望朋友做个见证。1、家有房产一处,位于唐山市北xx楼xx室,面积为69.4平米,产权证号为xx号,该房产是我与丈夫张先生生前的共同财产。我患病期间一直由我大儿子甲、大儿媳照顾,日常生活护理和多次住院治疗护理均由大儿子和大儿媳负责和承担,由于他们细心照顾我才活到了今天,所以我决定把我们夫妻共同房产,我自己的部分,即整个房产的一半加上由我继承丈夫房产的四分之一产权给我的大儿子甲,其余部分房产的(丈夫部分)四分之三由三个儿子平均分配。这样整个房产的百分之六十二点五由大儿子继承,其余百分之三十七点五由三个儿子平均继承。我以后医疗则由大儿子甲负责。2、我走后,办理后事从简,费用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3、墓地的管理费待20年之后的管理费由三个孙子共同承担。4、我有一老母亲在东北,每年给母亲按500元钱,有三个儿子共同负责。我的公婆在六几年就去世了,没有顾忌。此遗嘱立于2012年5月4日,此遗嘱两页,共一份。立遗嘱人:孔女士。代书人:孔小姐。证明人:孙某、杨某。”遗嘱中有孔女士、孔小姐、孙某、杨某的签名捺印。孙某、杨某出庭作证,证明遗嘱内容是孔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由孔女士口述,孔女士妹妹代笔,并向孔女士宣读后孔女士签字捺印。乙丙对遗嘱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主张代书人系孔女士的妹妹不是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孔女士立遗嘱时缺少能证明其当时头脑清醒的医院证明,认为该遗嘱不是孔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丙对唐山市xx区xx楼房产议定价格为48万元。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刘颖新律师评议】
唐山市xx区竹林里xx楼x楼x门xx室房产系被继承人张先生、孔女士二人遗产。被继承人张先生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由甲乙丙及孔女士依法继承。甲提交的孔女士代书遗嘱中有孔女士本人签字捺印,两名见证人均证明遗嘱系孔女士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甲提交的视听资料记录了孔女士立遗嘱的全过程,该遗嘱应认定为真实有效,故孔女士所有的唐山市xx区xx楼x楼x门xx室房产房产份额及孔女士继承孙先生该房产的份额由甲继承。乙丙主张涉案房屋不予分割,要求产权共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