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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遗嘱却不发生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秦先生与、李女士夫妇生前共育有五子,依次为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秦某甲、秦五。1977年秦某乙另申请宅基从父母家中搬出,1981年秦某丙另申请宅基从父母家中搬出,1988年秦某丁另申请宅基从家中搬出,1981年秦某甲在郑州地质学校入学后户籍转为非农业户口,1983年12月参加工作,秦五未另申请宅基。1992年秦五结婚,婚后其妻小均在临潼生活至今。2005年,秦先生、李女士家中建造一层三间平房(其中中间一大间为过厅,东西各一间又各分割为南北两小间),及两间厦房,2006年亲秦先生去世,2009年秦五将家中原有厦房拆除在前院建造一栋四层楼房,另在原有一层平房上加盖两层。2009年当地因政府项目建设征用土地,其中包括秦先生、李女士0.648亩承包地。后按每亩64000元的标准对承包地被征用的村民进行征地补偿,秦先生、李女士及被告秦五的征地补偿款及附着物赔偿款22198元分两次发放,均由秦五出面领取交由李菊贤保管。

2009年10月,李某、秦伍季、秦某丁,要求对家中原有平房三间及秦先生名下征地补偿款41472元、附着物赔偿款8704元予以继承。该案件经宣判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将本案发还重审。另在本案原一、二审期间,三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另案起诉李女士、秦五、秦某丁,要求对秦先生名下征地补偿款62208元予以继承,经审理确定由于本案原审已经对其中部分征地补偿款进行处理,故仅对秦清杰名下征地补偿款其中20736元予以处理,并认定该部分款项在李女士老人处,以(2010)灞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李女士继承7536元,由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秦五各继承3300元;李女士向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秦伍季各给付3300元。该判决已生效。

2011年1月原、李女士去世,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变更被告为秦五、秦某丁,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平房三间,厦房两间,要求继承父亲名下征地补偿款20736元、附着物赔偿款7399.3元,母亲名下征地补偿款41472元、附着物赔偿款7399.3元及母亲已继承的父亲遗产7536元,其中平房一间由秦某甲依父母生前意见直接继承,其余财产依法定继承。

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提交证据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舅舅李先生证明材料一份,用于证实诉争房产系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秦五父母及秦某甲、秦五共同建造,对于房屋分配老人有确定意见。秦五对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该证据不予认可。根据案件秦五提交证据李女士遗嘱一份及录像光盘一份。该遗嘱落款有立写遗嘱人李女士,第一见证人潘某,第二见证人周某,第三见证人刘某。光盘录像内容为潘某向周某、刘某讲解遗嘱主要内容,并说明其书写遗嘱并当场宣读全部内容,潘某、周某、刘某在该遗嘱上签名,李菊由他人扶其右手在遗嘱上按捺指印。秦五表示该证据系在整理李菊贤遗物时发现,在办理母亲丧事时也听主事人刘某说过。用于证明房屋系秦五建造,关于母亲遗产其有明确意见归秦五所有。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形式及内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见证人均与秦五有利害关系。遗嘱上签名是其本人签署,当时李女士并未表态其去世后财产包括房产及分赔款均归秦五所有。刘某谈话了表示与秦五系同学,从小玩到大。当时听李女士说房产都是老五的,庄基也是老五的,没有说别的。当时由李女士说,律师写,写好后其签了字。细节内容由于时间较长记不清了。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秦先生之遗产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据法定继承处理。秦五、秦丁提交证据李女士遗嘱及录像光盘,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不予认可。该遗嘱形式上为代书遗嘱,而其中两名遗嘱见证人向某陈述内容与光盘录像上所反映内容存在多处矛盾,且光盘录像中反映李女士并无任何关于遗产范围及分配方案等关键问题的明确表态,未自行签名,指印系由他人扶手按捺,不能反映遗嘱内容系李女士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李女士老人生前并未向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秦五明示过有此份遗嘱,秦五、秦某丁表示系在整理李女士遗物时发现,故亦不能确定李女士明确有在其去世后遗产按此遗嘱执行之意思表示。故该遗嘱不予认可,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主张秦清杰、李菊贤获得之征地补偿款、附着物赔偿款属遗产,仅凭推测认定在秦处,不予认可,而李女士在之前诉讼过程中均表示相应款项由秦领取后交由其保管,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并无证据证实此部分款项具体下落及是否存在,此部分内容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缺乏证据,不予采信。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主张之父母遗产平房三间,厦房两间,此部分房产系在秦与老人共同生活期间建造,秦妻小均在他处居住生活,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秦五、秦丁双方证据均不足以证实房屋建造实际出资情况,故此部分房产属二老与秦三人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享有的份额转化为遗产。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主张按老人生前意见先有一间由秦某甲继承,其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继承人确有包含此内容之遗嘱,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此观点不予采信。被继承人相应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秦某乙、秦某丙明确表态其若享有房产继承份额愿归属秦某甲所有,秦某丁亦明确表态其若享有房产继承份额愿归属秦伍季所有,其意见均不违反法律规定,考虑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秦五、秦丁争议房产实际状态及当事人意见,结合有利于生产生活之原则及当地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分配方案。其中两间厦房已经秦拆除另建其他建筑,原物灭失,其中包含相应遗产份额,从双方争议之尚存房屋中酌情处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