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分家后,对其财产如何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宋一系母女关系,宋二、丁某系夫妇关系。宋二、丁某长子宋某3于××××年与吴某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宋一。1995年2月11日原村干部王某、姜某在场担任中证人,由姜某执笔为宋三和其弟宋四利写了分家单,即:长子宋三分得瓦房四间,负责偿还外债肆仟圆整,房基南北七丈五尺;次子宋五利分得前边瓦房三间,房基南北七丈五尺;中证人王某、姜某及宋三、宋四在分家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均按分家协议履行。1998年2月宋三因交通事故去世,所得赔偿金已分割完毕。2010年10月因吴某、宋一系与宋二、丁某协商分割被继承人宋三房产时遭到宋二、丁某拒绝。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宋二、丁某、吴某、宋一均系被继承人宋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对此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由于宋三在生前与宋四立有分家单,该分家单形式完备,字迹清晰,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并符合本地的分家习俗,且均按分家单内容履行,对分家单依法予以确认。因分家单已明确将财产分给宋三兄弟二人,故宋三兄弟二人所分得的财产系二人个人财产,与他人无涉。宋二、丁某虽然对分家单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于被继承人宋三的遗产,宋二、丁某、吴某、宋一应均等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