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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中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甲、李乙系姐弟关系。坐落于杭州市xxxxxx单元xx室、建筑面积40.24平方米房屋为李甲、李乙的母亲顾女士所有,顾女士共生育有子女二人,即本案李甲、李乙李甲、李乙的父亲、顾女士的丈夫已于早年去世。2009年2月4日顾女士去世,生前未就房屋立有遗嘱。现李甲要求与李乙分割该房屋遗产而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因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故对其遗留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李甲李乙二人共同继承、共同共有。李甲、李乙虽就遗产份额问题并无争议,但因房产继承的细节问题至今不能达成书面协议,对此双方均有责任。现李甲提起诉讼要求依法予以分割,因李甲李乙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继承遗产的份额,故对李甲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