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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争产起争议:法院拍卖再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明与被告李浩系兄弟关系,因共有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争议房产位于北京市(以下简称“争议房屋”),原为双方父亲李强的遗产。经过一系列继承纠纷诉讼,东城区法院作出(2010)东民-(民)初字第5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争议房屋归李明、李浩二人所有,后双方于2012年9月15日达成(2012)东民三(民)初字第34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浩拥有争议房屋2/3的产权,李明拥有1/3的产权。由于兄弟关系紧张,且房屋使用和管理存在分歧,李明提起诉讼,请求分割争议房屋。李明提出分割方案:房屋归李浩所有,李浩支付李明房产份额(1/3)的折价款(按市场价值450万元计算);若李浩不要求取得全部产权,则由双方共同出售房屋;若六个月内无法出售,则由法院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按比例分配。李浩同意分割房屋,但不同意强制购买李明的份额,主张共同出售房屋后按比例分钱。庭审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均同意由法院拍卖、变卖房屋后按产权比例分配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原告李明与被告李浩之间的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根据案情,争议房屋已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李明享有1/3产权,李浩享有2/3产权。由于双方关系紧张,且房屋使用和管理存在分歧,李明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屋。

在分割方案上,李明提出了多种可能性,包括房屋归李浩所有并支付折价款、双方共同出售房屋以及由法院拍卖、变卖房屋后按比例分配价款。李浩则同意分割房屋,但不同意强制购买李明的份额,主张共同出售房屋后按比例分钱。庭审后,双方均表示同意由法院拍卖、变卖房屋后按产权比例分配价款。

根据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在本案中,双方均同意分割争议房屋,且已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即由法院拍卖、变卖房屋后按产权比例分配价款。这一分割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公平合理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李明与被告李浩之间的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双方已就分割方式达成-致,即由法院拍卖、变卖房屋后按产权比例分配价款。这一方案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