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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酌情多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3与陶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孙某1、一女孙某2。陶某于1988101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孙某32019617日因病去世,去世前未留有遗嘱。

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孙某3,产别为私有房产。经询,该房屋未设立有抵押或查封手续。

庭审中,孙某2主张其在孙某3生前对父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并提交孙某3生前就诊、体检的医药费票据,养老院收费票据等,用以证明上述费用的支出均系孙某2负担。同时,孙某2还提交了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人孙某3到庭作证称,孙某3系其大哥,作为弟弟,孙某3见证了孙某3从生病直至去世的整个过程,孙某2作为女儿,一直在尽孝,照顾孙某3、联系住院等,做到了子女的责任与义务,孙某3生病期间,主要是孙某2负责陪伴就医,孙某3患有老年痴呆症,生活无法自理,孙某2一直在照顾孙某3;孙某3在养老院期间,孙某3和孙某2也经常去看望。孙某1没有履行尽孝的义务,在孙某3住院期间,也没有尽到做儿子的责任。孙某1与孙某3之间确实有些矛盾,孙某3也劝解过孙某3,在本案中也愿意担任双方的桥梁对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双方尽量和平解决。孙某1及孙某2对孙某3的证人证言均无异议。

经询问,孙某1称,其此前与父亲孙某3发生矛盾,并于1990年离家,直至2017年开始与孙某3恢复往来。孙某3因患病经常走失,孙某1也多次去接父亲;孙某3的生活起居照料情况孙某1并不清楚,但认可孙某2为孙某3雇了保姆;孙某3的陪伴就医情况孙某1不清楚;孙某3生病住院期间,孙某1未去探望过;孙某3在养老院居住期间,孙某1曾探望过一次。孙某2主张,其此前也与孙某3有矛盾,后孙某32008年回京后,孙某2便与孙某3恢复了往来,并一直照顾孙某3的生活。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孙某3生前的个人财产,孙某3去世后,该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由孙某1、孙某2继承所有。根据孙某1自述的情况,以及证人孙某3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孙某2在孙某3生前对其尽到了生活照顾、陪伴就医等主要的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对孙某2酌情予以多分,由孙某2继承涉案房屋80%的份额,由孙某1继承涉案房屋20%的份额。

关于孙某1主张的涉案房屋居住补偿金,与本案法定继承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孙某1可另行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