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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纷争解析:房屋赠予与存款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之间关于被继承人王某丁本遗产分割的纠纷。王某丁本于2023年12月27日去世,留下存款及一套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王某甲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王某丁本名下的存款及房屋价值,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王某乙辩称,存款数额需证据支持,且房屋已在2012年通过赠予合同公证并过户至其女儿张某名下不属于遗产。同时,王某乙主张在王某丁本生前,已约定居住者获得工资收入,并承担了王某丁本的医疗费用。王某丙则表示,自己长期居住在北京,不涉及财产继承纠纷,且父亲生前已将房屋赠予王某乙,并认可王某乙对父亲的照顾。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继承人王某丁本的遗产范围上。首先,关于案涉房屋,由于王某丁本在生前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尽管原告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处分行为非王某丁本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该房屋不应被认定为王某丁本的遗产,

其次,关于王某丁本的存款,原告主张其工资收入属于遗产。然而,被告王某乙提出了一个合理的抗辩,即在王某丁本生前,家庭成员之间已约定居住者获得工资收入。这一约定符合-般常理,且得到了王某丙的认可。因此,王某丁本生前的工资收入在其去世后不应全部被视为遗产,

此外,被告王某乙还陈述了从王某丁本卡中转账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并解释了报销款尚未到账的原因。这部分费用在报销后应作为遗产予以分配。同时,王某丁本去世后卡中的余额也应属于遗产范围。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酌情按照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按照合理的比例分配遗产既体现了对各方照顾被继承人情况的考虑,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