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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取走被继承人存款能否按照遗产纠纷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4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赵某2、赵某1、赵某3三子。赵某4去世后,王某与李某再婚,婚后未育有子女。李某于20051025日去世,王某于202029日去世。

经民事调解书确定,李某名下房屋由李某1、李某2及王某共同所有,其中李某1和李某2各享有产权的百分之十五份额、王某享有产权的百分之七十份额。

庭审中,赵某1主张王某有遗产70万元在赵某2处,并提交了录音、银行对账王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银行对账王显示赵某2最后一笔取款时间在2018年。赵某2辩称王某在2018年之前均由赵某2照顾,王某退休金较低未留下遗产,赵某2取款的目的主要用于王某房屋装修、日常花费等,故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庭审中,赵某1、赵某2均主张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分别提交了照片、支付王据等证据予以证明。赵某2、赵某1均不认可对方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

庭审中,赵某1、赵某2均认可王某丧葬费由赵某1支付,赵某2支付丧葬费6000元。

庭审中,赵某1、赵某2均主张赵某3已三十余年未与家庭来往,未对王某尽过赡养义务,并要求赵某3不分遗产,并提交了墓碑照片、家庭聚会合影等证据,其中赵某4、王某合葬墓碑中无赵某3及家属姓名。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赵某3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中,赵某1、赵某2、赵某3系王某之子,均有权继承王某遗产。根据赵某1、赵某2提交的照片、票据、墓碑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赵某1、赵某2较赵某3对王某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在分配王某遗产时,对赵某1、赵某2酌情予以多分。但赵某2认为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证据尚不足,不予采信。

遗产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赵某1主张赵某2在王某生前即取走王某存款并据为己有,并要求分割上述款项。赵某1的上述诉求与本案继承纠纷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可另行予以解决,不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