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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争议中的管理人指定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申请人郭某甲(化名)申请指定其母亲陆某明(化名)遗产管理人的事宜。陆某明于2021年5月22日去世,其配偶郭某中(化名)于2023年10月15日去世。在之前的诉讼中确认郭某甲、郭某乙(化名)、郭某丙(化名)及郭某中均为陆某明的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郭某乙、郭某丙自认管理着陆某明的部分遗产,包括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某小区的房产套及若干存款。申请人郭某甲提出,鉴于遗产的实际情况,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以妥善处理遗产相关事宜。在法院询问中,郭某乙、郭某丙对指定遗产管理人表示异议,认为遗产已在继承人控制下,无需额外指定管理人。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遗产管理人的设定旨在保护遗产的完整,确保遗产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并解决遗产争议。然而,在本案中,申请人郭某甲与郭某乙、郭某丙对遗产的继承份额存在争议,且遗产的具体范围尚未明确。此外,郭某乙目前实际居住在案涉房产中,遗产并未出现损毁灭失等急需管理人介入的紧急情况,

更重要的是,设定遗产管理人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遗产状况,解决遗产争议,并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遗产目前处于继承人的控制和管理之下,且各方对遗产的继承存在较大争议。这些争议需要通过法院的实体审理来查清事实,而郭某乙、郭某丙也明确反对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在此情况下,若法院强行指定遗产管理人,可能会破坏现有的遗产稳定状态,影响遗产纠纷的处理,不利于维护财产现状,也不利于解决各方的争议。因此,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情况出发,本案目前不具备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和客观必要性,

综上所述,各方应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遗产继承问题,而非急于指定遗产管理人。

律师建议各方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