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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案:自书遗嘱效力认定与共同财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事实】


本案涉及张志强(化名)与被告李婉芳(化名)及其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张志强与李婉芳系夫妻,共育有四子女:长子张大明(化名)、次子张二明(化名)、三子张三明(化名,即本案原告)、长女张小芳(化名)。张志强于2019年8月28日去世,其父母早前也已离世。张志强与李婉芳在和谐市xx镇xx村共有房产一处,1995年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土地使用者为张志强。2004年,三子签订《赡养协议》,约定老宅基地房五间归父母永久居住,三子均有继承权。2016年,张志强与李婉芳共同订立《遗嘱》,明确老宅基地和房子作为二人养老房,去世后留给张三明。庭审中,张三明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李婉芳对遗嘱无异议。其他子女对遗嘱的真实性存疑,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从法律视角审视,本案的焦点在于遗产继承问题。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指的是自然人去世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享有通过立遗嘱来指定其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继承的权利。本案中,张志强与李婉芳共同订立的自书遗嘱,清晰表达了二人去世后,愿将位于和谐市xx镇xx村的共有房产由原告张三明继承的意愿。该遗嘱由李婉芳亲笔书写,并由二人亲自签名确认,同时注明了立遗嘱的年月日,这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

在庭审过程中,尽管被告张大明、张二明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但遗憾的是,他们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应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而在本案中,二被告并未能完成这一举证。因此,基于现有的证据,我们可以认定这份遗嘱是张志强与李婉芳的真实意愿表达,应当被视为合法有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案涉房产是张志强与李婉芳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张志强的遗产,原告可依据遗嘱进行继承;而另一半则属于李婉芳所有。由于李婉芳仍然健在,这部分房产的继承程序尚未启动,因此暂时不会发生继承的效力。所以,原告要求将整个房产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在法律层面上无法得到全面的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遗嘱应被视为合法有效,原告有权根据遗嘱继承张志强遗产部分的房产,但对于李婉芳所有的部分,则需等待李婉芳去世后再进行处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