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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中配偶父母子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顾先生、张女士系夫妻关系,婚生一女顾小姐。顾小姐2001年5月12日与冯先生婚,婚生一子冯。冯先生与顾小姐婚后共同购置了淮安市清浦区xxxxxx室、xxxxx房产和轿车等财物。2012年10月26日顾小姐因故突然死亡。第二天办理丧事过程中,顾先生夫妇与被告冯先生就顾小姐遗产继承、子女探视问题达成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1、双方确认冯先生与顾小姐婚后财产折算为人民币300万元,其中,顾小姐遗产折算为150万元,由顾先生、张女士一方继承50万元,冯先生继承50万元,冯继承50万元(该款由冯军管理);冯先生在三个月内付清顾先生、张女士所继承的50万元。2、顾先生、张女士有看望冯的自由,冯先生不得阻止,冯先生保证每星期送冯去看望外祖父母一次。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为淮安市xxxxxxx室房屋过户问题产生争议,顾先生夫妇认为该房屋不属于顾小姐遗产,冯先生则认为该房屋包含在顾小姐遗产150万之内,双方对此未能协商一致,后冯先生未按双方协议支付顾先生夫妇50万元。双方为探视冯也产生分歧。

【刘颖新律师评议】

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本案中顾先生、张女士、冯先生顾小姐死亡后次日达成了关于顾小姐遗产继承的协议,当时的顾先生夫妇尚处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极度悲痛之中,其思维能力与平常是有区别的,在此情景下,冯先生要求与顾先生、张女士签订遗产继承协议,协议虽然系由顾先生、张女士本人签名,顾先生、张女士却误认为其两人只能享有与冯先生一个人的同等份额,其行为是对继承份额方面的重大误解。而按照《继承法》的一般规定,顾先生、张女士、冯先生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继承份额应当均等。本案顾先生、张女士、冯先生及冯四人作为顾小姐的直系亲属均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双方协议中顾先生、张女士、没有与冯先生享受到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冯先生在与顾先生、张女士、订立协议时没有明确告知顾先生、张女士顾先生、张女士对此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如果按该协议履行,对顾先生、张女士而言也显失公平。因此,对顾先生、张女士要求撤销该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