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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购房款与房产继承间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范某与其夫于某4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分别是于某1、于某2、于某3,于某41998死亡,原、被告均认可于某41996去世。范某于2021310日去世。于某4去世后,范某购买位于北京市X号房屋,20009该房登记在范某名下。

庭审中,原告称1995年开始原告与母亲范某共同生活至范某去世,期间母亲曾在于某3家住过一年,在于某2家住过三个月。被告于某2认可1995年开始原告与母亲范某共同生活至范某去世,母亲在于某2家曾经住过三个月到半年左右。被告于某3称自2010年年初到2011年年底母亲与其共同生活,母亲还有一段时间与其共同生活过三个月,2004年到2006年期间母亲在敬老院生活,于某2支付了相关费用,其余时间认可母亲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不认可母亲在养老院生活期间的费用是于某2支付。

原告称其处有母亲范某生前遗留的存款20万元,是房租和工资的余额,原告已支付于某27万元,并已留存应支付于某37万元。被告于某2认可收到了原告给付的存款7万元。被告于某3要求分割范某生前存款,不认可存款数额20万元,称无法明确具体数额,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被告于某3主张诉争房屋系拆迁所得,不全部属于遗产,其中50%的份额应归其所有,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于某3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于某2称房改售房时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于某2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二被告主张范某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相处并不融洽,原告对母亲有打骂行为,于某3提交一张范某受伤的照片,原告称范某是摔伤,不认可系其殴打所致。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位于北京市X号房屋系范某的遗产,原、被告均未提交合法有效的遗嘱,该房应由范某的合法继承人,即原、被告进行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告要求诉争房屋由原、被告平均继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自认其处有范某遗留的存款20万元,被告于某2认可已收到原告给付的7万元,不持异议。被告于某3不认可原告自认的存款数额,未明确要求分割的遗产数额,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根据原告自认的数额判令原告向被告于某3支付7万元。被告于某3主张诉争房屋系拆迁所得,不全部属于遗产,其中50%的份额应归其所有,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于某3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不予采信。被告于某2称房改售房时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于某2未提交相关证明,无法采信,且支付购房款与房产继承间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无直接关联性。二被告主张范某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对其有打骂行为,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于某3仅提交一张范某受伤的照片,证据不足,无法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