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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应属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1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共五名子女,张某2系王某某与其前妻张某生育的子女。涉案房屋系张某1与王某某共同共有,20121012日,张某1、王某某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载明共同共有。200812月,王某某出具自书遗嘱,内容为:涉案房屋和修理费及家具都是王某1支付的,他从小住在我一起,这套房子我的比例很小,统由归王某1所有,其他子女不要为遗产争吵,团结为重。落款处:王某某2008.12月,张某120151024日,王某某去世。

法院于2021722日通过在线形式对张某1进行了询问,其表示与王某1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五被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王某某生前所立遗嘱张某1是知道的,涉案房屋的一半还是张某1的,去世之后再给王某1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王某某生前所书写的遗嘱,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现王某1要求按照王某某的遗嘱继承涉案房屋属于王某某的50%份额,于法无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