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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与季某原系夫妻,育有子女赵甲、赵乙。赵某去世后,关于其继承的位于北京市某村X号院内北房七间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赵乙出示一份无签名的“家庭房产继承证明”,主张按此分配房产,但季某与赵甲对此有异议。赵甲表示愿在条件满足下继承一间房。各方居住情况各异,案件涉及房产继承及赡养义务的履行。

【刘颖新律师评析】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赵某和季某出具证明,对X号院内七间房产进行了分割,该证明载明,由女儿,儿子,儿媳孙女各一间,剩余三间继续由赵某、季某所有,且二人去世后均由儿子、儿媳、孙女继承,可知赵某和季某已经共同对X号院的房产继承情况进行了处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或知晓该证明的内容,故各方应当按照该证明内容予以办理,现季某称不同意赵某意见,但未有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法院最终对于季某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另根据赵某意见,其愿意继承其中一间房屋,故本着积极化解家庭矛盾,妥善处理当事人家庭纠纷的原则,结合X号院七间房的目前占有使用情况,确定由原告赵某继承X号院北房七间中的西数第一间为宜。如X号院房屋涉及翻建、装修、居住使用等问题,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友好协商,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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