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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上的复杂家庭关系中的代位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6夫妇育有四子女,张某6去世后,其名下房产及存款引发继承纠纷。张某6生前未立遗嘱,其女张某5在张某6去世后管理房产并收取租金,同时处理了张某6夫妇的银行存款。张某5去世后,其女张某3继续管理。现张某2作为继承人之一,对张某5及张某3的财产处理提出异议,要求分割张某6遗产,包括房产租金、银行存款及支出费用等。案件涉及复杂的家庭财产关系和继承权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