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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房产被查封应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某装饰公司诉某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等,法院判决后开发公司未履行,装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开发公司名下一房产。张某继承人张某等人对该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张某等提交证据显示张某生前购买该房,其去世后财产性权益由张某继承。法院确认房产交付张某使用,现就执行异议进行审理。

【刘颖新律师评析】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张某2017316日购买涉案房屋,张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张某在签订合同后去世,导致该房屋至今未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此情况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现因张某去世,其子张某作为继承人有权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查封。现张某要求某开发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涉及到案涉《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问题,并非执行异议审理范围,就此主张法院在本案中未予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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