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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赡养义务不均且未留遗嘱,遗产应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于某一家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于某与张某夫妇育有两子一女,于某先于张某去世,张某去世时未留遗嘱。张某名下有若干银行存款,次子于某主张因长期独自承担赡养义务应完全继承。长兄于某2长期失联,女儿于某1虽曾共同照顾但后期减少探望,但仍坚持支付赡养费。双方就存款继承份额产生争议,于某1要求处理于某取走的额外赡养费。案件涉及遗产分配及赡养义务的认定。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交张某书面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因此,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生前及重病期间跟随于某共同生活,于某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予多分。于某2作为张某的儿子,并未履行赡养义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亦未到庭说明情况,故就张某所留遗产,法院不对于某2进行分配。关于于某1所得遗产份额,考虑到于某1在张某生前及病重期间并未探望及照顾,故应予少分,但考虑到于某1曾履行了部分照顾义务以及赡养费支付义务,最终法院在参考上述事实后酌情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