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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对房产及存款的分配做出不同安排应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于某6与王某育有五子女,于某6先于王某去世,王某生前拥有多处财产及房产一套。王某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对房产及存款的分配做出不同安排。王某去世后,其女于某1依据遗嘱及照顾父母较多的事实主张继承大部分遗产,但其他子女对于某1的继承权及赡养情况提出异议,并质疑部分款项的去向。案件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的确定及继承人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案涉房屋系于某6、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于某6死亡后,其中一半属于于某6的遗产,由王某、于某1、于某2、于某3、于某4、于某5继承,各继承十二分之一的份额。王某生前公证遗嘱,后又自书遗嘱,其所订立的遗嘱形成的时间均在我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因王某所订立的遗嘱内容相抵触,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应以订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故王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份额,由于某1继承。根据后来王某自书遗嘱内容,王某遗留的存款以及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余额,应由于某1继承。关于王某的丧抚金元,其性质是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故以均分为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