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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中各方均未主张立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吴某一与原告系夫妻,被告系吴某一与原告的养子。吴某一于2017年死亡。庭审中,各方均未主张吴某一生前留有遗嘱,均主张法定继承。20164月,吴某一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吴某一购买案涉房屋。201912月,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转移登记至吴某一名下。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各方均未主张吴某一立有遗嘱,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房屋属于吴某一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一死亡后,其中一半归原告所有,另外一半为吴某一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原告与被告继承。原告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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