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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子女与前婚子女应如何分割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3与王某再婚,育有前婚子女张某等三人,王某育有独女周某。张某3去世后,王某起诉分割共有房产304号房,法院判决各继承人份额。王某去世后,周某持遗嘱主张继承王某份额,张某等质疑遗嘱真实性。法院组织调解确定房屋价值,双方同意处理。周某还主张房屋使用费及张某等要求分割王某存款,双方各执一词。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王某享有案涉房屋八分之五份额,现王某已去世,该房屋份额应作为遗产依法进行分割。现周某主张王某留有自书遗嘱,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张某虽否认该遗嘱之效力,但未就上述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另结合周某提交的视频内容可知该遗嘱系王某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上述遗嘱之效力予以认定。依据该遗嘱内容,王某享有的房屋份额归周某继承所有。庭审中,双方均同意实际分割房屋,故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房屋份额以及双方实际情况判定房屋归周某所有,周某应按照双方认定的房屋价值支付张某、张某1、张某2每人房屋折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