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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应如何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冯某4(已去世)与王某于196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3个女儿,即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4之父冯某5、之母宋某均先于冯某4去世。

  位于北京市的涉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是冯某4,填发日期为200711月,处于冯某4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

  庭审中,王某陈述涉诉房屋购置于其与冯某4婚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登记在冯某4名下,认可冯某450%份额作为遗产继承,就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冯某1、冯某2、冯某3对此表示认可。

  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刘颖新律师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为冯某4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冯某4、王某对涉诉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故冯某4遗产范围为涉诉房屋的50%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冯某4的父母均在冯某4去世之前去世,因此作为冯某4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冯某1、冯某2、冯某3均有权继承涉诉房屋。冯某1表示放弃其份额,法院不持异议。王某作为冯某4的配偶,冯某2、冯某3作为冯某4的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按份继承上述遗产,即王某、冯某2、冯某3各自继承冯某4对涉诉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