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1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4与宋某夫妇育有三子女王某1、王某5、王某2。宋某去世后,王某4留下自书遗嘱指定1704号房产由王某2继承。王某1虽认可遗嘱真实性,但认为王某4在录音中改变继承方案,主张法定继承。王某2坚持遗嘱有效。王某5先于王某4去世,其女王某3尊重遗嘱但接受法定继承备选。双方就1704号房产继承发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析】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如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外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4名下,系王某4和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宋某去世后,应当先将王某4对该房屋享有的50%份额分出,其余50%份额作为宋某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宋某未留遗嘱,故宋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其法定继承人王某4、王某1、王某5和王某2继承。王某5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配偶现已去世,因此王某5应当继承的宋某对1704号房屋的份额,应当由王某3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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