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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子女房产继承中的复杂继承权转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1与张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周某,周某120054月去世。周某1之父为周某2、之母为杨某8,杨某819763月去世,周某2201510月去世。周某2与杨某8共生育子女七人,分别是长女杨某3、次女杨某9、三女杨某4、四女杨某5、长子周某1、次子杨某7、五女杨某6。杨某920179月去世,杨某9与肖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肖某,肖某120145月去世。杨某720183月去世,杨某7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杨某1、一女杨某2。杨某8去世后,周某2与刘某于1990年再婚,再婚时刘某有一女徐某,婚后二人未再生育子女。刘某于202212月去世。另经核实,周某2之父母均先于周某2去世,刘某之父母均先于刘某去世。

1999年,周某1与张某购买了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周某1,建筑面积为72平方米。现因该房产继承事宜而形成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如果遗产涉及其他人利益的,应先行析产再继承分割。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周某1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1去世后发生继承的事实,故析出一半房产为张某所有,另一半房产为被继承人周某1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开始后,周某2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周某2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杨某9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杨某9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杨某7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杨某7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刘某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刘某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周某、王某、杨某1、杨某2、杨某3、肖某、杨某4、杨某5、杨某6、徐某均将继承的份额转赠给张某,法院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