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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将被视为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都某5、韩某于1950年结婚,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即本案原被告四人,原告都某1,被告都某2、都某3、都某4。都某5去世后,韩某立下遗嘱,指定遗产分配方式。韩某去世后,遗产包括房产和存款。子女间对遗嘱及房产继承协议有争议,部分子女认为应按遗嘱或协议继承,另一子女则认为遗嘱无效,要求法定继承。同时,存在一笔公共款用于家庭事务,现余额分配亦存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析】

  立遗嘱为要式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方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和《协议书》均因缺乏必要见证人而不具遗嘱效力。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都某5遗产由五人继承,韩某享有五分之三份额。考虑都某2贡献较大,依法酌定其多分遗产。银行存款平均分割。都某1要求返还公共款份额获支持,后续房屋开支按份额分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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