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手写字据放弃继承的效力如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高某5与于某系夫妻,育有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四子女。于某于2008年购买房产一套,后登记在自己名下。2011年,于某立遗嘱将房产由高某1继承。后于某去世,其子女因房产继承发生争议。高某2、高某3、高某4提供证据证明房产装修、经济往来及高某1曾书面放弃继承意向。其中,高某1承认某些字据真实性,但对放弃继承的主张不予认可。经鉴定,相关字据上的签字确为高某1所写。案件核心围绕房产继承权及遗产分配展开。

【刘颖新律师评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于某生前立有有效的公证遗嘱,现于某已死亡,高某1要求以公证遗嘱继承案涉房屋,合法有据,因此法院予以支持。高某2、高某3、高某4以高某1曾于201818日手写字据放弃继承为由要求进行法定继承,经查,高某1的字据作出于被继承人死亡前,因继承尚未开始,继承人尚无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可言,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另,该字据为高某1向高某4单方书写,因其未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故无法认定高某1作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高某2、高某3、高某4要求高某4继承30%份额,其他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高某2、高某3、高某4要求高某1给付高某4房屋装修款8万元的请求,现高某1对此予以认可,法院未持异议,但高某1主张卖房后给付的抗辩意见无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不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