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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可否撤回、变更所立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周某某育有四子女,周某某于2008年去世,于某某于2021年去世。两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2007年,两人立下共同遗嘱,指定该房产由四子女共同继承。然而,2020年于某某在中华遗嘱库订立了新遗嘱,大幅改变继承份额,指定于某4继承15%,于某3继承85%。中华遗嘱库随后发现周某某去世时间有误,要求于某某确认,但于某某已去世。

庭审中,于某3提供了自己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证据,并出示了一份于某某的自书遗嘱草稿,该草稿意图再次调整继承份额,但立遗嘱人和日期处为空白,未正式生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两份遗嘱的效力和继承份额的确定。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周某某于2008年去世,其遗产(房产二分之一份额)依2007年共同遗嘱由四子女均分。于某某后于2020年订立打印遗嘱,合法有效,撤销了之前的共同遗嘱中关于自己份额的部分,改由于某3继承85%,于某4继承15%

关于居住权,周某某与于某某在共同遗嘱中明确,若于某3回京定居且无力购房,可无偿居住涉案房屋。现于某3符合该条件,故支持其享有居住权。原告主张于某3有购房能力,但未提供证据,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周某某遗产按遗嘱分配,于某某遗嘱亦有效,居住权依遗嘱设立并支持于某3主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