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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继承中房产归一人所有的,可协商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李某某去世后,其子女就遗产房屋达成调解协议,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后房屋归张某某所有,并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款。原告起诉被告张某某,要求支付自调解协议确认至收回房屋期间的房屋占用费。被告张某某自2003年起居住该房至20223月。庭审中,双方对房屋月租金标准达成一致为8000元,但被告不同意支付占用费。本案涉及家庭遗产继承及房屋分割纠纷。

【刘迎新律师评析】

原、被告的父母去世后,各当事人按份继承了涉案房屋,对涉案房屋形成了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因此,在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前,张某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之一,继续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并无不当。原告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张某某阻碍其居住使用四分之一份额,故对房屋占用费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对于供暖费,张某某同意支付,法院最终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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